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并轨” 均自愿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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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29 16:06热度:加载中...

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并轨” 均自愿参保

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并轨” 均自愿参保养老金计发不设立过渡期

“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2015年,山东省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率先启动试点的基础上决定,2016年将在全省启动试点,凡是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均可自愿参保。

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同待遇

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省教育厅表示,充分尊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教师的意愿,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具体参保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范围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此前已按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再重新认定;对于今后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更的或者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参保办法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时,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时间,按所在市确定的试点时间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并轨” 均自愿参保养老金计发不设立过渡期

养老金计发不设立过渡期

拟参保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省教育厅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以及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办学校录(聘)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因学校终止办学等原因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为推进试点工作,山东省要求当地财政部门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将对纳入试点范围(不含青岛市)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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