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 财产最好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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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29 16:04热度:加载中...

老人再婚 财产最好先公证

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主任王长明提醒广大中老年人,再婚前一定要做好“公证”。

律师提醒:房产、存款、知识产权等,老人再婚前都应做“公证”。

“搭伙”过了16年, 她的付出只换回4万元

陈大娘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沈阳的王某。

因为考虑到子女们的感受,陈大娘和王某商量决定“搭伙”过。

一晃16年过去了,王某因突发心梗去世,陈大娘继续住在王某留下的小单间里。可没过几天,陈大娘却被王某的子女们告上法庭。王某的子女们表示,房子是父亲的产权,陈大娘只是“搭伙”的外人。

最终,法院裁定王某子女们胜诉,但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且照顾王某16年,在法院调解之下,王某的子女给了陈大娘4万元钱。

未做财产公证,200万元知识产权奖金没她份

孙女士和刘某是再婚夫妻。刘某退休前是一家公司的法人,并拥有一项集体专利技术。

刘某婚后18个月时突然病逝。随后,刘某的子女提出,要继承父亲享有的200多万元的知识产权奖励金,并提出法律诉讼。

法院判定,200多万元知识产权奖励金全归儿女,理由是:老人知识产权的获得,并非是跟孙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脑力劳动研发出来的,此外,夫妻二人事实婚姻时间较短,双方没有进行过婚前财产公证。

买房各付10万,“老伴”故去后她被赶出门

周大爷前妻故去后,老人“净身出户”,把两套房全留给了4个子女。

随后,周大爷认识了陈大娘,二人决定各出10万元买个单间搭伙安家,老人们也没有把各自出钱买房的事情告诉子女。

生活不到半年,周大爷因车祸意外身亡,4个子女向陈大娘提出要房,说房子是父亲生前买的。

虽然陈大娘当初也出了10万元钱,但房证是周大爷的名,老人出的钱也没有有利证明,而且不是合法婚姻,最终陈大娘只好让出住房。

附:老年人再婚协议书 可以这样写

男方:

女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男方子女:

相关利害关系人女方子女:

男女双方均系独身,现年龄较大。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双方自愿结婚。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目的是老年了有个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顾。

2.男女双方在此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为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3.为使家庭和谐,男女双方在此明确表明:我们二人不论谁先去世,另一方均放弃对去世一方享有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双方何时签订赠与协议在世一方均放弃接受赠与。

男女双方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4.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均在此明确表明:二位老人不论谁先去世,我们作为子女的均放弃对去世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继父或继母何时签有赠与协议我们均放弃接受赠与。

我们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5.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生病,亲生子女必须接老人回自己家中赡养、照顾。另一方及其子女不负赡养、照顾之责。

6.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子女负责,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须在七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须在七日内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7.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的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子女丧事办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与另一方子女不再有任何关系。

如果本协议的文字理解与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协议目的的方式理解。

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如果男女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则行为无效。

本协议一式 份,相关利害关系人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男方子女:

相关利害关系人女方子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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